河南濮阳市范县:陆集乡与地方势力强行中止合同驱赶外乡人谁能管
王志强 山东泰安人,在2019年经朋友介绍,在位于河南省范县石大庙一处黄河边上400余亩养殖水面承包下来,承包期为六年,2019年开始爆发疫情,疫情三年百业凋零,三年来咬牙坚持才挺过来,即便是这样,我都会按时把承包款打入张迎水,张善奎和杨道现的账户内,从未拖欠。
而在2023年4月12日由鱼塘塘主张迎水(县人大代表)、杨道现拿着由陆集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加盖公章的限期清除鱼塘的文件。王志强感觉到纳闷,养鱼池不是菜市场买卖自由,说清场就可以清场,早在2023春节过后需要把本年度内需要养殖的鱼苗通通购买回来进行这一年的养殖,等到中秋节上市一部分成鱼,剩余的成鱼全部在春节上市后才能结束这一年的养殖周期。通过现任承包户王志强提供的合同和乡政府出具的文件显示,该合同承包期为六年,而乡政府出具的文件显示该鱼塘是乡政府集体鱼塘,与王志强签署的合同显示为三位个人,据乡政府出具的清场日期看,现任承包户王志强如果现在清塘也需要半年时间,要不损失惨重,二十余万斤鱼苗要在400余亩水深7米的水面上打捞,现在也不是出鱼苗的季节,捕捞出来的半大鱼苗不能销售,损失高达180余万,谁来为我的损失买单?
据知情人透露,张迎水(河南范县人大代表),张善奎和杨道现三位为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个人投资一部分鱼塘设施进行违法对外出租赚取差价,而且在张迎水、张善奎和杨道现在没有告知现任承包主的情况下违法把属于乡政府某合作社的集体财产私自转包出去。
经过简单了解,乡政府某领导回复的是范县发展改革局有计划立项,截止目前也没看到乡政府提供的立项计划文件,乡政府某领导又补充回复称,乡政府暂时没有对石大庙鱼塘有任何立项,先整改后立项,在没有任何招商手续的情况下先斩后奏。
后疫情时代谁给的利益大就把谁强行把原有的商户驱赶出去,简直不讲武德,乡政府协助某势力集团充当保护伞。
乡政府某领导补充解释到由河南省巡视组下发的鱼塘污染通告,后又解释到有个人举报鱼塘污染要先整改后立项,前言不搭后语的解释令人哭笑不得。
而在2023年5月27日,几名不明身份来到鱼塘铁栅栏处强行把大门破坏推到,报警后当地派出所事态不严重为由不予处置非法闯入破坏私有财产的行为。
这样的乡政府公信力何在,官商勾结,利益驱使欺负外来投资商,利用当地黑恶势力强行夺取合同未到期的商户。
河南范县 陆集乡政府伙同县人大代表强行驱赶中止合同的外乡人
王志强 山东泰安人,在2019年经朋友介绍,在位于河南省范县石大庙一处黄河边上400余亩养殖水面承包下来,承包期为六年,2019年开始爆发疫情,疫情三年百业凋零,三年来咬牙坚持才挺过来,即便是这样,我都会按时把承包款打入张迎水,张善奎和杨道现的账户内,从未拖欠。
而在2023年4月12日由鱼塘塘主张迎水(县人大代表)、杨道现拿着由陆集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加盖公章的限期清除鱼塘的文件。王志强感觉到纳闷,养鱼池不是菜市场买卖自由,说清场就可以清场,早在2023春节过后需要把本年度内需要养殖的鱼苗通通购买回来进行这一年的养殖,等到中秋节上市一部分成鱼,剩余的成鱼全部在春节上市后才能结束这一年的养殖周期。通过现任承包户王志强提供的合同和乡政府出具的文件显示,该合同承包期为六年,而乡政府出具的文件显示该鱼塘是乡政府集体鱼塘,与王志强签署的合同显示为三位个人,据乡政府出具的清场日期看,现任承包户王志强如果现在清塘也需要半年时间,要不损失惨重,二十余万斤鱼苗要在400余亩深7米的水面上打捞,现在也不是出鱼苗的季节,捕捞出来的半大鱼苗不能销售,损失高达180余万,谁来为我的损失买单?
据知情人透露,张迎水(河南范县人大代表),张善奎和杨道现三位为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个人投资一部分鱼塘设施进行违法对外出租赚取差价,而且在张迎水、张善奎和杨道现在没有告知现任承包主的情况下违法把属于乡政府某合作社的集体财产私自转包出去。
经过简单了解,乡政府某领导回复的是范县发展改革局有计划立项,截止目前也没看到乡政府提供的立项计划文件,乡政府某领导又补充回复称,乡政府暂时没有对石大庙鱼塘有任何立项,先整改后立项,在没有任何招商手续的情况下先斩后奏。
后疫情时代谁给的利益大就把谁强行把原有的商户驱赶出去,简直不讲武德,乡政府协助某势力集团充当保护伞。
乡政府某领导补充解释到由河南省巡视组下发的鱼塘污染通告,后又解释到有个人举报鱼塘污染要先整改后立项,前言不搭后语的解释令人哭笑不得。
而在2023年5月27日,几名不明身份来到鱼塘铁栅栏处强行把大门破坏推到,报警后当地派出所以事态不严重为由不予处置非法闯入破坏私有财产的行为。
这样的乡政府公信力何在,官商勾结,利益驱使欺负外来投资商,利用当地黑恶势力强行夺取合同未到期的商户。
根据合同法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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