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市涞源县一百姓:谁是刘浩、陆志辉、孙秀梅的后台
核心提示:家住白沟公园附近的个体老板李凤江,做过服装箱包生意,在自己宅基地上建起3层楼,资产达千万,每年有租金收入,开一个包子快餐店,生活富足殷实。但是自从2014年与老家是白沟的公务员陆志辉,曾在白沟做生意的孙秀梅三人合作在涞源县投资搅拌站,便一步一步陷入一场惊天骗局,为此投资200万打了水漂,欠银行贷款300多万,借高利贷负债600多万,小康之家沦为天天被逼债的难民。
搅拌站背后的惊天骗局
2014年6月,陆志辉、李凤江和孙秀梅商量建一个搅拌站,陆志辉说他妹夫高某才在涞源当县委书记,搅拌站肯定能赚钱。陆志辉是保定市宣传部的干部,李凤江相信了他,便决定投资。从2014年8月到2015年,为了建搅拌站,李凤江共出资200万元,其中100万用于租赁土地、平整土地,陆志辉共投资127万元购买设备建设厂房,刘浩以公司名义贷款100万,李凤江又投资100万用于流动资金和还贷款利息。
孙秀梅推荐儿子刘浩当法人负责公司运营,刘浩乘机注册个人独资公司侵占了陆志辉、李凤江的股权。因陆志辉是公务员还在机关上班,李凤江也有自己的生意,孙秀梅提议,他的儿子刘浩是大学生,会电脑,可以当法人负责搅拌站的日常管理,月薪6000元。关于搅拌站的股份比例,三人约定,陆志辉占40%(其中有某的干股),李凤江占35%,孙秀梅占25%,后三方于2016年3月4日签订书面股份协议予以确认。
2014年8月,刘浩注册涞源县聚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时,在李凤江和陆志辉不知情的情况下,孙秀梅、刘浩母子二人将聚强公司注册为个人独资公司,股东为刘浩一人持股100%。孙秀梅和刘浩没有出资,刘浩根本不应该拥有股份。2018年3月23日,刘浩转让49%的股份给席红雷,2020年7月30日席红雷将49%的股份转给花铭文,刘浩持股51%仍是实际控制人,李凤江、陆志辉两实际投资人一点股份都没有,公司被刘浩霸占,经营7年至少独吞盈利3000万。
搅拌于2015年投产,2016年初李凤江提出参与经营管理,也委派女婿到搅拌站上班,但都被刘浩赶出公司。陆志辉去公司了解生产经营情况也被拒绝,李凤江与陆志辉商量一起维权,到公安部门举报刘浩,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刘浩才承认李凤江、陆志辉有投资,补签股份协议确认二人的股份,但至今没有履行承诺变更股权。后李凤江到工商局调查搅拌站的公司登记信息,才知道刘浩侵占股份的骗局。
从2016年到2019年11月,在三年的维权过程中,陆志辉上演苦肉计,假装受害人,与举报人控告刘浩涉嫌犯罪,而实际上孙秀梅与陆志辉是亲戚关系,陆志辉的弟弟曾与孙秀梅同居10多年,孙秀梅推荐其儿子刘浩当法人管理搅拌站,刘浩注册个人独资公司,陆志辉是默认的。陆志辉勾结孙秀梅和刘浩,骗取李凤江的200万投资,李凤江连股东身份都不是,不仅没有分红,连投资本金都没有收回,而且债台高筑,生活困难。陆志辉退出维权,原因是已经获得利益补偿,刘浩在法庭上承认,2019年底已经退还陆志辉100万投资款,并送保定市区150平米的楼房。陆志辉作为原保定市委宣传部机关党委书记,是正处级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违反党纪,收受他人巨额财产涉嫌受贿犯罪,应予严惩。
孙秀梅、刘浩涉嫌六宗罪,不严惩天理难容
第一宗:涉嫌侵占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2005年12月1日)也指出:“据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刘浩利用代收股权投资款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便利条件,侵占李凤江股权及分红收益权,拒绝李凤江行使股东权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经构成刑法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应予以严惩。
第二和第三宗:涉嫌职务侵占罪和逃税罪
刘浩借挪用公司款项58万购买车宝马轿车,登记在个人名下,又租给公司收取租金,是典型的职务侵占。刘浩作为实际控制人,用白条入账,用私人银行卡收取货款,将公司利润不经分红程序占为己有,目的就是偷税,根据财务人员透漏的2亿元的经营额,保守估计偷逃税款300-500万元。
第四宗:涉嫌伪证罪
在公安侦查阶段,刘浩伪造借款659万元的资料,其中向李斌借款100万的借款合同李斌并没有签字,为其职务侵占公司财产找借口和理由,涉嫌伪证罪。
第五宗:涉嫌放火罪
2019年2月24日下午,刘浩指使其姐夫王文占将聚强混凝土搅拌站的财务室涉嫌故意放火,毁灭搅拌站4年多的财务资料,是典型的毁灭证据,目的阻碍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以达到霸占聚强混凝土搅拌站的财产和经营收入。第二天,刘浩又指使其姐夫王文占,把聚强混凝土搅拌站的火灾现场破坏。涞源县公安局孙某和消防队长到现场勘察,有报警记录为证,刘浩和王文占为毁灭财务证据故意放火,也构成犯罪,应予严惩。
第六宗:涉嫌虚假出资罪
刘浩与母亲孙秀梅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在2014年8月25日,认缴出资1200万元,2018年3月公司变更登记,又增资到2500万元,刘浩认缴出资1275万元,出资时间2018年1月25日,席红雷认缴出资1225万元。出资时间2018年3月23日。2020年7月30日,席红雷持有聚强公司49%的股份转让给花铭文。从公司登记变更文件中,没有发现刘浩、席红雷、花铭文的出资文件,触犯《刑法》159条,涉嫌虚假出资罪。
孙秀梅、刘浩的背后的靠山和官商勾结的黑幕
孙秀梅与陆志辉的弟弟两人在白沟卖水泥,承揽市政工程,就是靠姐夫高某的关照。高某是白沟镇镇长、镇委书记,三人合作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白沟尽人皆知。高某后升任高碑店市委常委、副市长、涞源县县长、县委书记,有了这个靠山才在涞源县建设搅拌站。
2017年8月李凤江向涞源县公安部门举报控告刘浩涉嫌诈骗和职务侵占,在公安人员进入企业核实相关问题的情况下,孙秀梅、刘浩母子俩都不让投资股东李凤江查阅公司会计账本,孙秀梅、刘浩母子当着公安人员的面都敢说,企业账目不能查,这账目涉及到很多领导的秘密”。
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其亲信,原政府办主任,时任涞源镇镇长的付某为搅拌站选址,协调曲村干部和村民租赁土地建设搅拌站,在付某担任涞源县交通局长后,为搅拌站招揽业务提供方便。其中高某、付某是否有股份,是否有提成和分红,并收受刘浩的礼品和现金贿赂,希望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蹊跷是2020年1月高某升任保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7月份花铭文受让49%的股份,花铭文与高某是否有股权代持协议关系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在李凤江向涞源县公安局控告刘浩涉嫌犯罪时,高某、付某是否通过打招呼等违反组织纪律的方式阻挠立案,也需要进一步调查个水落石出。正是有了官员做靠山,孙秀梅、刘浩才肆意妄为,甚至挑战道德和法律底线,直至违法犯罪。
李凤江、陆志辉从2017年8月到2019年11月一直举报控告刘浩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和放火罪,涞源县公安部门受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做出不予立案决定。李凤江申请复议,2018年5月30日,涞源县公安部门又做出维持对涞公(经)不立字(8)0002号不予立案决定;李凤江申请复核,2018年7月10日保定市公安局撤销涞公(经)不立字(8)0002号不予立案决定;2019年11月28日,涞源县公安局又做出涞公(经)不立字(2019)0011号不予立案决定,至今未予立案。
从2017年开始报案,涞源县公安局换了几任局长,都信誓旦旦地承诺一定立案调查。当时涞源县公安局刘某作为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郭某作为刑警队负责人、孙某、梁某作为当时具体办案人员,接受报案后,也做了一些调查取证,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仍然不予立案。
梁某作为经侦队长,是负责案件调查的第一责任人,一直推诿拖延。孙某作为办案组负责人,公开袒护刘浩作伪证,刘浩谎称涞源县做小额贷款的李威借给他100万,孙某打电话核实,李威说不认识刘浩,从来没借给刘浩100万,孙某说不是这个李威,可能是别的李威,刘浩作伪证不了了之。刘浩指使其姐夫王文占将聚强混凝土搅拌站的财务室故意放火,毁灭搅拌站财务资料证据,并破坏火灾现场破坏。李凤江报案后,孙某和消防队长现场勘察后,不进行继续侦查抓捕凶手,是典型的滥用职权包庇刘浩犯罪。
2022年5月26日和30日,举报人委托律师到涞源县公安局查阅控告刘浩的档案,对这起不予立案并已撤案的档案,刑警队副队长孙某两次拒绝,是做贼心虚的表现。
2018年保定市公安局打黑办主任张某(原高阳县公安局政委)曾指导该案办理,要求涞源县公安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聚强公司财务进行审计,但《审计报告》显示了刘浩职务侵占的证据,依然不予立案,张小水起到什么作用,也需要调查。
去年初,李凤江聘请专业律师向涞源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涞源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姜某负责立案审查和审理,2022年9月23日召开立案听证会,孙秀梅谩骂对方律师咆哮公堂致使听证程序中断,刘浩在法庭上称呼姜庭长为大哥,而法院至今也未作出是否立案的裁定,涉嫌渎职违法,背后的利益交换也应调查。
2022年7月,李凤江也向驻涞源县的河北省第十二巡视组组长李某进行了举报,县纪委也接受李凤江的举报材料,但至今未有调查结果。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终将到来。李凤江已经向省纪委举报,要求成立调查组,揭开本案中的黑幕,官商勾结和滥用职权不予立案的腐败分子得到严惩,并省政法委举报,要求异地管辖,将刘浩所犯六宗罪被绳之以法,期待本案成为铁腕反腐和公正裁判的典型案例,为李凤江挽回12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长达6年的艰辛维权画上圆满的句号。
保定地处京津冀的核心位置,净化营商环境是发展经济的前提条件。希望保定市市委和政法委深刻剖析此案司法腐败背后的保护伞问题,大力整顿政法队伍,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投资商的合法权益。(反映人:李凤江,身份证号130684196503164274,承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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