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外商投资者和民营企业家的利益
关于湖南力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被侵害一事
近几年以来,湖南力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威集团)、湖南力威集团力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威制药)原法定代表人郑绍华,及外商股东陈业华多次到相关部门进行信访及投诉,称其与益阳市中心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中小担)担保追偿权的纠纷中,存在着益阳中小担通过涉嫌黑恶势力、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手段,巧取豪夺力威集团在益阳市桃江县重大资产的问题。
据郑绍华诉称,在2006年12月26日就企业扩大发展需要资金 的事宜与益阳中小担的实际控制人卢景明协商一致后,益阳中小担作为担保方,力威投资作为反担保方,通过抵押力威制药近50亩的土地,由力威制药与卢景明的胞妹卢迪枚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及《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本金的利息及担保费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的计算方式,并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都由益阳中小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后,力威制药便陷入了益阳中小担的套路贷中,自2007年1月份开始,卢迪枚配合益阳中小担在每笔借款中都预先收取了4%的月息,在一年出头的时间里,在实际收到的借款仅为515万元的情况之下,加上月担保费、担保评审等费用的债务,竟然累积到骇人的1400多万元。
2008年作为担保方的益阳中小担以担保追偿纠纷在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桃江县法院)对力威制药提起了诉讼,桃江县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受理了此案,案号为(2008)桃民二初字第150号。郑绍华诉称,在之后的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程序错误、伪造证据及虚假诉讼的行为,其主要表现为:桃江县法院并非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涉案金额上千万的案件,桃江县法院自受理到开庭仅10天时间,损害了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在本案中力威制药诉讼代理人肖志清的授权均为造假材料;益阳中小担递交的证据中对利息的计算出现了明显的、巨大的错误,以及卢迪枚称其已收到益阳中小担向其代偿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却未提供相关银行流水等证据,桃江县法院却对此未尽严格审核义务;卢迪枚递交的证据中,2007年1月8日的借款435万元,87天后本息滚成了746万元,案件承办法院和检察院竟然都予以认可和支持。随后,在本案于2009年进入执行阶段后,桃江县法院将力威制药的全部资产通过拍卖,在至今未支付2100万元的拍卖款项的情况之下,确定卢迪枚的配偶陈正德的拍卖有效。
法院、检察院认定的荒唐证据
随后,卢景明在2010年11月11日,通过伪造郑绍华、陈业华等力威集团及力威制药股东的签名,与卢蔚娴(系卢景明之女,年仅12岁)签订了一份《湖南景民制药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其中约定郑绍华等人将拥有350万美元的股份,按原值折合人民币2905万元全部转让给卢蔚娴,而至今卢蔚娴也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费用。
为此,陈业华、郑绍华到处投递《控告书》、《控告信》,对卢景明、卢迪枚等人通过违法手段使其深陷套路贷而造成企业重大财产损失,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投诉及举报。目前,该案的监督申请已于2023年3月26日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
陈业华的控告书
据力威集团及力威制药的外籍股东陈业华诉称,在益阳中小担诉力威投资、力威制药担保代偿纠纷一案及后续的破产案中,所有的涉案文件的签字都系他人伪造,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所有的投资都打了水漂。
在我国长期加大对外商合法权益的保护、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下,外商在中国投资的合法利益应得到法律保护及各相关部门的重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实施以来,我国利用外资逆势增长,实现了引资总量、增长幅度、全球占比的“三提升”。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部分提出,要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由此看来,要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依托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构,还需要商务部、统战部等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依法保护外商投资的权益,推动更高水平开放型的法治新体制,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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