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文身伤不起

日期:09-30  点击:  属于:头条

  

  青少年以为的文身。 田芳昕作

  9月14日,由靖边县检察院依法提起的涉及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靖边县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靖边县某文身店经营者庞某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请求法院判令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发现线索

  为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深入开展,靖边县检察院强化对未成年人全方位司法保护,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优化职能配置、加强内外协作,推进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一体推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等工作,促进四大检察职能从“物理组合”向“化学融合”的转变。

  今年4月,靖边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小文(化名)的左手臂、手背部位有大片文身。经办案检察官询问,小文称他在学校看到有的同学文身,出于好奇就想着自己也去文身。于是,他把父母给的生活费积攒了390元,在靖边县城轻工市场附近庞某某开设的文身店做了文身。小文还说,现在年轻人文身是很普遍的事情。

  这一情况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办案检察官认为,应该就此展开深查细究,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调查核实

  未成年人文身导致上学、参军等受阻的事屡有发生,给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4月24日,靖边县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对案情进行研判。

  靖边县检察院开展了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围绕庞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小文系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后果、公共利益属性等,对庞某某及多名未成年人进行了谈话询问,并向有关部门查询庞某某是否具备相关经营资质;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对文身经营场所开展现场勘查、拍照固定证据;检索相关规定,对部分未成年人及学校反映的文身难以清洗,导致上学、参军等受阻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查证,庞某某在2017年至2021年经营文身店期间,先后为43名未成年人提供了文身服务,且庞某某在从事上述文身业务时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提起诉讼

  靖边县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危害,庞某某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也明知未成年人文身的损害后果,仍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该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4月26日,靖边县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对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6月24日,靖边县检察院决定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追究庞某某侵权责任,遂向靖边县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同日,靖边县检察院向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履行对文身店无证经营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情形下开展文身业务行为的监管职责;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对文身店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对辖区内文身场所进行整治检查。8月22日,被建议单位书面函复了整治检查情况。

  庭审履职

  8月23日,这起涉及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靖边县法院开庭审理。靖边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田苗、检察官冯小霞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整个庭审过程中,靖边县检察院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案件的来源和程序合法性、文身行为事实、文身损害后果等证据进行了示证。

  此时,站在被告席上的庞某某没有为自己的行为做过多的辩解,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诚恳表示懊悔:“我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我自己也有3个孩子,将心比心,我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今后,我不会再为未成年人文身了。”

  办案检察官特别提醒:未成年人文身不是家事、私事,文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属于违法行为,有关方面应切实肩负起监管责任;奉劝有跟风文身想法的未成年人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要因为文身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记者 吕贵民 通讯员 冯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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